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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牛XX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量:667

 

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牛XX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北京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XX2012221签署《写字楼、商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XXX00X-X00X室出租给原告,每月租金78333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壹拾伍万元付叁个月,租期为壹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是,由于被告牛XX的房屋性质为公寓,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办理注册,直到现在原告仍然不能在被告的光华路丙121005-1006室进行正常注册经营。

还有,因被告牛XX在与中影XX广告有限公司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败诉,2012724,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朝执字第XX801号公告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牛XX所有的并出租给原告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XX号数码01大厦X00X室房屋进行查封并将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且将公告张贴于X00X室房门(即原告办公场所的门上)。此种情形对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使客户对公司运营产生了极大疑虑,致使公司不能在此承租房屋正常营业。

办案经过

当时原告本着尽量息事宁人原则,要求被告仅退还押金,但是被告不予退还,还认为是原告违约,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找到我们时,我们认为如果原告陈述属实,那么从合同法上讲,原告租赁写字楼是为了办公,要进行营业就需要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而要能办理,被告提供的房屋就必须是商业性质的写字楼。现在写字楼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就应当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损失。至于租赁房屋被法院查封一节,主要法院问题,因为法院不应当在有人办公的场所张贴查封公告。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不能办理注册属实,那么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损失。

于是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就尽快制作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人民币15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6666 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房屋办公室装修、办公家具购置损失人民币  425500  元。

在法院庭审前,本人到朝阳工商局查询数码01大厦不能办理注册原因。但是工作人员讲,数码大厦以前办的房产证为公寓,但是20123月份,经过特殊准许,这个大厦是可以正规注册的。于是,我马上和原告进行了沟通。我们指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我们仍然要解除合同,由于证据不足,我们可能会比较被动,本案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和解,因为被告在履行协议中,也存在跟物业公司多收人情费用问题,并且他们也确实在办理工商注册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在此前提下,我们跟被告谈判,指出被告在履行协议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完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完工商登记。第二,因为被告原因,导致法院将查封公告张贴在原告办公场所,影响原告声誉。因此,我们提出,第一,被告退还押金。第二,被告给与原告两个月的期限,由原告来寻找合适的办公场所。被告同意了我们的要求。

我们成功在条件允许范围内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原告很满意。

办案启示

第一,在委托中,一定要尽可能提供准确的材料,这样律师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事实,就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也能为当事人维护好权益。

第二,接收当事人委托后,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针对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可能影响案子进展的,要尽快跟当事人沟通,跟当事人讲清楚案件利害关系,找出更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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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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