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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北京XXXX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2
浏览量:463
XXX与北京XXXX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一、本案要旨: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只要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具有正当目的,而且通过正当的形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向公司提出请求,那么除非公司具有特殊情况,否则就要满足股东的知情权。
二、本案经过:
XXX系XXXX公司股东,因对公司亏损50万多元的财务状况持有异议,于2008年1月7日向XXXX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账薄。当月23日,XXXX公司回函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财务报告有质疑,要等公司出具书面财务报告后,再发表不同意见。届时,公司会在所提合理要求的前提下,出具相关财务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另:现公司正处在审计的过程中,公司财务的相关资料也已提交审计公司。故公司要出具去年经营状况的财务书面报告,还需等待审计工作完毕后……。XXXX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与北京荣达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一份,约定XXXX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7年度亏损确认,完成时间为2008年3月29日。到了2008年 7月份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时同样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这样就等于公司拒绝了XXX的知情权的要求。为此,XXX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XXX作为XXXX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了查阅目的,XXXX公司即应做出同意或拒绝查阅的合理理由。现XXXX公司以公司财务审计为由不提供查阅,对于2008年1月7日的查阅请求,根据委托事项以及送交税务师事务所的交接资料,暂不涉及2006年度以及在此之前的财务账薄,因此对具备查阅条件的有关账薄应当向股东XXX提供;现在审计已经完成,关于立即查阅2007年度财务账薄的诉讼请求,因此也需满足其查阅请求。
三、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张海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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