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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XX与曾XX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3
浏览量:434

                 代理王XX与曾XX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工程合同纠纷中支付工程款是重要的一项。该支付多少工程款需要证明产生了多少工程量,如果施工方能够证明完成了多少工程量而发包方没有支付相应款项问题就很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发包方不及时或者拒绝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完成工程量不好直接证明,此时,施工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就成为必要。

具体案情:

2011年5月1日,王XX与曾XX口头协议由王XX分包XX宾馆地板铺设二楼、三楼、四楼,双方约定,铺设完一层就验收一层,然后给付一层的费用。2011年5月3日双方协议妥当后,王XX就开始施工。2011年5月29日,王XX与曾XX补充签订《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作协议书》,此时,二层已经大部分铺设完毕,进入收尾阶段。但是,王XX在主张上面两层的费用时,曾XX拒绝验收,并不支付铺设费用。2011年6月下旬,曾XX单方面解除合同。2011年8月2日王XX再次要求曾XX对XX宾馆地板铺装工程验收,但是曾XX仍拒绝验收。曾XX违反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作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曾XX应支付工程款50万元。

律师办案: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工程量的确定,由于曾XX不进行验收,致使进行的工程量不能得到确定。经过仔细研习合同,发现合同上同时规定,如果对方在收到书面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不进行验收,那么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这一点对我们无疑使十分有利的。但是,我们还没有掉以轻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于是我们又找到了在现场的施工人员为原告证明当时的施工情况。在做完大量的准备后,我们开庭。

庭上出现一幕戏剧性的情节。本来原告做完了整个三个楼层的施工,但是被告就认可原告完成一层半的施工,并且找的证人证明剩余的工程量是被告完成的。但是在我们在和对方证人质证时,问到证人当时铺剩余的地板时是从哪个方向铺的,当时用的什么材料,地板下面是什么东西时,对方证人都答不上来,从而证明了是原告完成了整个三个楼层的施工。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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