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亮律师亲办案例
植树造林案受害者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张海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9
浏览量:594

植树造林案受害者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要旨

   植树造林受害者张XX与赵XX因植树造林案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分析,本案实际上属于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合同中约定由公司一方为合同相对方购买林木、办理林权证,这样合同相对方就可以据此行使相应处分林木的权利从而获取收益。因此,公司一方不办理林权证,就属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必将使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约定的采伐期内无法通过约定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故合同相对方即植树造林案受害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经本律师多方努力,最终使得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保护。

典型案例(一):

2004年2月27日张XX与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用材林委托种植合同书》(以下简称“种植合同”)以及《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书》(以下简称“管护合同”)。合同书约定张XX向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用材林费总金额134500元。其中《种植合同》第六条同时约定,“1、由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林权证手续,在取得林权证后交付张XX。2、自林权证办至张XX名下之日起,张XX对林权证项下的林权依法进行处分。3、该林地的林木采伐期为七年,张XX于2011年2月28日前采伐完毕。”

该两份合同生效后,张XX如期支付了全部的费用,合计134500元。但是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却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张XX不能取得林权证,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典型案例(二):

2004年3月5日赵XX与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用材林委托种植合同书》(以下简称“种植合同”)以及《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书》(以下简称“管护合同”)。合同书约定赵XX向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用材林费总金额26900元。其中《种植合同》第六条同时约定,“1、由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林权证手续,在取得林权证后交付赵XX。2、自林权证办至赵XX名下之日起,赵XX对林权证项下的林权依法进行处分。3、该林地的林木采伐期为七年,赵XX于2011年2月28日前采伐完毕。”

该两份合同生效后,赵XX如期支付了全部的费用,合计26900元。但是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却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赵XX不能取得林权证,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到2011年3月份,两申请人因受该合同所累,导致身心疲惫,两申请人本人及爱人都在医院做大手术急需用钱,但是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仍然不履行合同,于是两申请人委托我们到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我们的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两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以及支付给仲裁委的仲裁费。

裁决结果:

本案在法律上我们请求可以得到全部支持,但由于两申请人急需用钱,又由于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也完全可以这样做)可以利用一些程序的规定来拖延两申请人获取款项的时间,而本案距离开庭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经两申请人同意,我们同意了北京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在两个月内支付退还本金、支付律师费以及仲裁费的调解方案。

本案后记:

此类案件中,由于公司的不适当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以及支付给仲裁委的仲裁费。本案中,申请人由于个人急需用钱原因,我们接受了调解方案。但除此以外,我们要坚定地维护自身权益,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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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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